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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模仿创作,他称鼓励充满创意的二次创作和不带侮辱性质的调侃模仿,但坚决反对以伤害他人为筹码的“流量生意”。

最后他表示,选择法律维权不是要扼杀创作自由,而是要为行业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:文艺创作不能成为网络霸凌的遮羞布,网络流量不应建立在对他人尊严的践踏上。他也是呼吁广大网友共同守护健康的网络空间,拒绝恶意营销以及违规引流等行为。

模仿名人一直都是流量密码。在现实生活中,模仿更是成为了不少人的职业,甚至还有相关的节目和比赛。

从法律层面来看,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,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他人。可是从现实情况来看,这样的模仿行为,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。尤其对原表演者的形象有所贬损、歪曲,哗众取宠,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。如果模仿是为了获利,有着商业行为,更是可能会被认定是一种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组织的商业活动。